第三章 过错和错案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执法过错和错案及其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海事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警告,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1~2分:
(一)未向当事人出示海事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的;
(二)应当两人以上执法而擅自单独执法的;
(三)违反规定适用或者采用当场处罚、许可、行政强制程序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海事执法文书的。
第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海事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执法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海事执法“八项纪律”的;
(三)越权执法的。
第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导致海事管理机构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行政复议撤销,或者造成一般及以上船舶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者造成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暂扣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其海事执法证;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暂扣其他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
第十六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海事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海事执法证:
(一)触犯治安条例被行政拘留的;
(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三)因违法执法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四)因违法执法被处以党内记大过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第二节 行政处罚过错和错案及其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警告,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2~3分:
(一)调查取证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证据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或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正确,应当采纳而未予以采纳的,或者未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
(六)未按规定登记和保存、保管证据的。
第十八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警告,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2~3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执法警告:
(一)应当立案调查,未立案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送交预审、复审、审批、备案审查的;
(三)预审、复审、备案审查过程中应当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明显缺陷而未发现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
(五)未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
(六)根据不充分或者存在瑕疵的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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