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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详细内容
来源:法律法规 作者: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11-3-24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收存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临时收存或者暂扣其他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在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未经公示的申请材料或者要求提交与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资料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其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指令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干扰正常许可管理的;

(六)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发现被许可人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义务,不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或者制止的;

(八)对应当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未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暂扣或者吊销海事执法证:

(一)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的;

(二)擅自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四)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串通或者勾结他人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第四节  行政强制过错和错案及其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警告,对其他责任人员记2~3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执法警告:

(一)实施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不依法调查取证的;

(二)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或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之前,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诫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

(五)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正确,应当采纳而未予采纳的,或者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

(六)不按规定制作海事强制执法文书的;

(七)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结案后,不按规定备案审查的。

第二十六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收存直接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暂扣或者临时收存其他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

(一)应当依法实施海事行政强制,不作为的;

(二)对超过法定期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不依法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实施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时,不按规定到场监督的;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消除后,不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实施海事行政强制,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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