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促进邮政业的发展,刚刚获得通过的《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快递运单须注明赔偿条款内容
《办法》规定,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信息。申请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包括:具备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快递业务员中至少40%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初级以上证书。快递运单应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条款等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快递企业未在快递运单上注明赔偿条款、快件的重量和资费等信息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快递企业擅自处理无着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信报箱不得“缺斤短两”
新办法的实施,对本市建设和发展信报箱作了严格的规定。本市一些居民区的信报箱损坏情况严重,且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维修,新建的居民区或商业区也往往忽视建设新信报箱,致使信报箱严重短缺,市民对加强信报箱建设的呼声十分强烈。
《办法》规定,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开发区以及改建旧城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邮政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建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个人不得擅拆邮政设施
《办法》同时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和土地的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办法》对于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重要内容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除、迁移、占用邮政设施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制作、销售虚假邮资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制作、销售虚假集邮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作、销售虚假邮资凭证、集邮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邮政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